《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(简称《决定》)强调要“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”、“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,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”。
以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,既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国家要求,又是推进“两山”转化的具体创新实践。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、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。
1997年,我国与世界银行合作,选定镇江、呼和浩特两市开展企业绿色信息公开试点。2005年,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《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》,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程序、指标和技术作了说明。2012年,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《绿色信贷指引》,要求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”。2019年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》,强调“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”“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”“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”。2021年,中央、国务院发布《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》,指出“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,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”。这一时期是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阶段,初步构建形成以环境信用监管为典型的强制型环境信用制度,以绿色信贷为典型的选择型环境信用制度,以环境信息披露为典型的引导型环境信用制度。
2022年,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》,强调“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”。从环境信用评价到生态环保信用制度,不同表述反映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,体现了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跃升。2023年,中央、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》,提出“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”。2024年,《决定》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建设。《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》明确指出“支持绿色信贷发展。”这一阶段是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阶段,环境信用制度渐趋完善,信用助推生态环境治理的优势日益彰显。
(一)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制度。加强环境数据采集、审查、清洗和核实,强化跨地有效治理与合作共治。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,开展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、记录、归集、公开、惩戒和修复制度的“废改立释”,及时开展环境信用监管成效评估和“回头看”。对标国际先进做法,健全系统完备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,对制度实施前、实施中和实施后跟踪绩效评价,对不良制度及时“纠偏”。在制度构建层次、政策制定层次和政策执行层次,既要分系统推进,又要多系统协同。
(二)进一步健全环境信用约束与激励机制。权衡环境信用应用边界,对于绿色金融、环保投资等私人属性环境信用,运用经济手段决定交易。对于污染自行监测、行业自律等准公共属性环境信用,视情况采用经济手段、信用手段或两者相结合方式。对于事前审批、事中事后监管等公共属性环境信用,应用管制手段、信用手段或两者相结合方式,强化环境信用政策的合法性审查,清单化规范环境失信约束措施,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、行政合规建议书和环境信用修复告知书“三书同达”。针对污染源、工程建设、中介机构、碳市场等特征,构建不同维度的环境信用评估和全流程动态监管体系,推广绿色信贷“整园授信”。
(三)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。既注重发挥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性、创造性,又强调跨部门协作联动,强化政府、企业、公众、非营利性组织等主体互动,深化数据融合贯通和政策集成联动。强化地方各级议事协调机制作用,解决环境信用政策供给、平台建设、部门协调等方面难题,各类环境信用制度均需在试点基础上予以法律化。善用科学技术,加强信息化建设,加大政策、管理创新力度。加强环境信用体系的前沿理论研究,及时总结、提炼和推广基层环境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,壮大环境志愿服务力量,增强社会环境意识、生态意识和诚信意识,构建形成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企业履责、社会参与、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。